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修訂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已於10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了!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完成報廢並購買符合規定之大型車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每輛最高為新臺幣4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其中在106年8月18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完成汰舊換新大型車者,申請退稅期限即將在108年12月16日屆滿,請民眾把握期限,儘速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申請退稅權益。
修訂後貨物稅條例雖然是在108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但大型車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的適用期間,追溯自106年8月18日起,並延長至111年12月31日止!申請退稅期限是自老舊大型車報廢之次日或新購大型車牌照發照之次日起算6個月,至於本次修法施行前(106年8月18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已完成汰舊換新大型車之退稅申請期限,則是自本次修正施行日(108年6月15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也就是說申請期限為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5日屆期,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8年12月16日)。
在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已完成報廢 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廠且符合3期污染排放標準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108年12月16日前提出退稅申請:
一、尚未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二、已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惟尚未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定,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與5萬元之差額。
三、因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而經國稅局或海關否准退還。
四、業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准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與5萬元之差額。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審查核准後,國稅局會將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如有符合上述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的車主,請儘快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提供金融帳戶供國稅局辦理直撥退稅,既安全、便利又能快速取得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