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小確幸,自108年12月1日起兌領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從原本2,000元提高為5,000元,也就是說中獎獎金超過5,000元才須扣繳20%所得稅。
本次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免予扣繳門檻由現行2,000元提高為5,000元,並自108年12月1日施行。這些獎券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劵。中獎人如果於108年12月1日以後才兌領以上中獎金額2,000元以上未超過5,000元之獎券,可以少繳20%的所得稅。以統一發票為例,7~8月期統一發票兌中四獎,獎額為4000元,因兌獎期間為10月6日至隔年1月6日,如中獎人忍到12月才去兌領獎金,就可免扣繳800元稅金,實拿4,000元獎金。
法令修訂無法溯及既往適用,已領取之獎金無新規定之適用,已扣取之稅款不能申請退還。並請中獎人注意各種獎券的兌獎期間,也不要因想少繳點稅不急的領獎而超過了兌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