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他方未履行承買義務而沒收之定金,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6年9月間將名下土地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2億元,乙君並支付定金1,800萬元予甲君,嗣因乙君資金調度有困難,未依約支付後續土地價款,甲君遂沒收該筆定金,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680萬餘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個人訂立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賣方因而沒收買方預付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