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營利事業如採用網路或媒體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獎勵,而且國稅局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會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營利事業不用擔心帳簿資料會留存於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決算及清算等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如在國稅局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展延期間內,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就可享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減輕徵納雙方的作業成本,亦可落實節能減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