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電子發票,並考量受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特定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的期限由107年12月31日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請營業人儘速完成建置介接系統,以符合法令規定。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辦理整體退稅服務作業及相關系統之建置、維運等事宜。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除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並應使用電子發票。

為營造外籍旅客更便利之購物環境,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並有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爰規定109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受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應使用電子發票之限制,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由中華電信公司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

特定營業人應於109年12月31日緩衝期屆滿以前使用電子發票,如於110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退稅辦法第4條及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相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機制之詳細內容,可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refund.net.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