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修正案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明(109)年5月份報稅時,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定額減除」係採用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20萬元減除方式,「特定費用減除」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減除,惟上限各為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若核實減除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方式從高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