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訂定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旨在就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財政部訂頒之各業別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可依該要點規定予以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就不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舉例說明】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104至105年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亦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通知限期補報,甲君逾期仍未補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二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均在3千萬元以下,應依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額云云。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不符合擴大書審要點之適用要件,乃予以駁回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