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年底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之財物如何課稅等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且不論贈與結婚子女現金或財物在100萬元以內,亦均免課贈與稅。該局並舉例說明,A君及配偶B君於女兒結婚時,分別贈與現金予女兒各320萬元,於扣除父母當年度免稅額各220萬元後,餘各100萬元係屬A君及B君於女兒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
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