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之每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9月10日給付非居住者A員工8月份薪資23,100元,因A員工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按6%扣繳率扣繳。嗣經A員工因故於108年9月20日提前離境,甲公司於同年月19日給付A員工薪資17,000元,則A員工因提前離境給付17,000元得併入10月(原應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故甲公司9月份給付A員工之薪資計40,100元仍以扣繳率6%扣繳稅額。
非居住者之每月薪資給付日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亦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