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虧損數額,應以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限。
【舉例說明】近期查獲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2萬餘元,嗣經查得尚有短漏報之稅後純益246萬餘元,經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234萬餘元,除補徵稅額23萬餘元,並處罰鍰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340萬餘元,該局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仍不足彌補帳上累積虧損云云,以其105年股東會議事錄中討論及決議事項之內容並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復查駁回。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對此營利事業常有誤解,特予說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