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當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營業人如有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之免稅貨物或勞務時,除依兼營計算辦法第4條規定,計算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及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外,尚須依同法第7條規定,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常有兼營營業人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漏未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繳稅款外,尚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採歷年制,於106年3月12日銷售未經加工的生鮮農產品110,000元,於當期(106年3-4月)營業稅申報時,已依兼營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及應納營業稅額,惟未於申報106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依兼營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