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起扣點調整,原本中獎獎金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就要扣繳20%的稅款,自108年12月1日以後改為中獎獎金超過5,000元才需扣繳。
依財政部108年9月20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參加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以今年7-8月期之統一發票獎金為例,若兌中四獎4,000元,中獎人在108年12月1日以後兌領,即可適用新規定免扣繳稅款,省下800元稅款(中獎獎金4,000元x原扣繳率20%),享受中獎小確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