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因滯欠綜合所得稅1,600萬餘元,其名下財產雖經行政執行分署順利拍賣,但是因為有設定高額抵押權,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抵押權人乙君分配金額500萬元,國稅局只有獲分配181萬餘元;為積極清理欠稅,依抵押權人乙君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之抵押權證明文件,深入分析發現抵押權人與欠稅人為親戚關係,且就抵押權人所提出歷次借款金額與交付情形及資金流向,都無法佐證借款事實,顯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涉有通謀虛偽成立假債權之嫌,不應列入優先受償債權,因此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終經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稅捐債權獲分配之金額增加200萬餘元。
稅捐稽徵機關為避免欠稅人任意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妨害國家債權之實現,以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如查得欠稅人有設定不實抵押權或虛列債務情形,將運用訴訟程序追討,請欠稅人依法繳稅,切勿有蓄意隱匿財產、規避欠稅執行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