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交易合併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3年,近日審理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交易因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案件。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除出售屬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或經政府徵收、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或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所得稅額,均須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制,如有應納所得稅額並應繳納稅額。

未依限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為利納稅義務人了解所交易之房屋、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並如期申報,已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建置「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AI智能文字服務諮詢客服系統(首頁/熱門焦點/AI小吉智能客服),以情境式問答提供「適不適用小幫手」,民眾只要跟著AI系統點選出售日期、取得原因及取得日期等,即可輕鬆判斷;另於該網站之「房地合一專區」項下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及所轄各單位房地合一稅制之諮詢窗口,以便民眾下載並自我檢核及諮詢,請民眾善加利用。

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交易,而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