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民眾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最高可省新臺幣2,000元,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
為利民眾申請,買受人購買符合上開規定的節能電器,可在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透過下列2種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並可選擇使用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領款:
(一)紙本申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影本,並檢附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的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郵寄或臨櫃至任一國稅局申辦。
(二)憑證線上申請: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使用憑證(包括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登錄申請,免附身分證影本,可直接於網路夾檔傳送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限定上傳doc 、docx 、xls 、xlsx 、odt 、 ods 、pdf 、jpg 、png 、tif 或gif檔等格式),如因故未能上傳,亦可於提出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黏貼於「應檢送文件申請表」親持或郵寄至通訊地址所在地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