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有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依前揭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