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贈與財產如屬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如不動產、股票等),縱其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相關證明書,俾憑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違反上開規定,未通知當事人檢附上揭相關證明書,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緩;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