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依規定申報土地公告現值,且其尚未使用之土地出售價款餘額及應收尾款亦漏列入遺產申報,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繼承人負有移轉土地予買受人之義務,是可依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公告現值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外,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於其死亡時尚有未支用之餘額,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一併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5月將其所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1,700萬元,以2,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惟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甲君旋於107年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包含(1)已出售尚未過戶之土地,以公告現值1,7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2)取得之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尚未使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700萬元,應列報為債權(4)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1,700萬元,列報生前尚未履行之未償債務扣除額。

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出售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則應特別留意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及有無尚未使用之土地出售價款餘額,以及尚未收取之尾款。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其名下,則應將該不動產、未使用之餘額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並可按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以確保權益並免因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