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人員遞送繳納稅捐文書(以下簡稱稅單)時,如應送達對象或合法的代收人碰巧總是不在,導致無人收取稅單,郵務人員會將稅單寄存於郵局,自寄存之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稅務機關為核課稅捐所填發之稅單,多交予郵政機關透過郵務人員遞送至納稅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納稅義務人因故不在,又其父母、配偶等同居人、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受雇人或負責接收郵件人員未能代收,致使郵務人員無法投遞,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務人員得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放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否領取,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稅單送達之日期。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反映未曾收到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卻收到行政執行機關欠稅傳繳通知書,對此深感不解。經查明後發現,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正好張君偕同家人出國,應受送達處所無人收取稅單,依規定將該稅單寄存於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然而張君回國後,對送達通知書不以為意,沒有去郵局領取稅單,以致超過繳納期限30日,除了被加徵滯納金外,還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稅捐文書寄存於郵局後,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應受送達人何時到郵局領取文書,對已生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在收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至郵局領取,以避免發生延誤繳納致被加徵滯納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