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移轉不動產之相關資料將會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參考,籲請欠稅人勿心存僥倖意圖利用各種手段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之執行。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10月1日接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及罰鍰繳款書合計230萬餘元,因對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行政救濟確定並展延限繳日期,甲君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乃於107年2月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本件欠稅案件於移送執行時甲君雖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惟查其財產目錄發現甲君利用行政救濟期間,將其名下之不動產贈與其子,遂將相關資料提供執行分署參考,執行分署因甲君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認為甲君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依規定得限制其住居,甲君始意識到若不配合限期履行繳納義務,將遭法院管收,立即繳納50萬元並承諾每月分期繳納25萬元,全案已於108年6月全數徵起。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卻未依限繳納,將被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認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會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籲請欠稅人應依法繳稅,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