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印花稅課徵產生之實務爭議,並減少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財政部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該院於108年9月12日第3668次院會決議通過。
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惟印花稅之課徵衍生以下問題,宜予檢討:
1.外界對同一交易行為須核課印花稅及營業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
2.徵納雙方對於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時有爭議。
3.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易生逃漏。
4.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以規避稅負。
5.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間爭稅情形。
廢止印花稅可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對於促進經濟成長有正面助益,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擬予廢止,俾全民受惠。
印花稅法廢止案業經行政院今日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廢止程序。鑑於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收入,倘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未及納編預算之年度先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補足各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嗣後年度則由財政部編列預算作為替代財源,未來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