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於支付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時,僅得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應負擔之金額核實認定,即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


邇來於查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發現有設帳之業者於申報保險費時,全額列報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而遭剔除非屬單位應負擔金額進而補稅案件。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