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因贈送客戶或酬勞員工所舉辦各種餐會、茶會或贈送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該局舉例,A公司購買2,000盒禮品贈送公司客戶,取得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的憑證及購買100盒中秋月餅禮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銷售額50,000元,稅額2,500元的憑證,A公司取得的這兩張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050,000元,進項稅額52,500元,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費用,依前開規定,均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如有取具前述交際應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之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勿提出申報扣抵,若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