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重要成果及賡續推動政策如下:
一、108年1月迄今通過法案及重要施政成果
(一) 鼓勵臺商返臺投資,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分別匯回境外資金及自境外受控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並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者,該全部匯回資金得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課稅。倘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稅款之50% (即實質稅率4%或5%)。
(二) 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規定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上限各為薪資收入之3%)減除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
(三) 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08年1月1日起,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四) 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帶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發展,提供租稅優惠
108年7月3日增訂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自108年1月1日起,提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設備投資抵減優惠,符合申請程序及要件者,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 配合關鍵產業政策及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展延及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除強化並展延現有租稅優惠10年,另新增營利事業將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者,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六) 配合加速都更政策,提供租稅優惠
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年限及協議合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租稅優惠;對政府公辦都更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七) 為達成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
108年6月1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修正同條例第12條之6條文,自108年6月15日起2年內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千元;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3期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減徵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40萬元。
(八) 提供贈與稅跨局申報措施,精進稅務服務效能及品質
108年4月24日訂定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往返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有效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及品質。截至108年7月31日,跨局辦理案件共2,532件。
二、持續推動重要稅制改革
(一) 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研擬「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通盤檢討修正稅捐稽徵法有關調整滯納金之加徵方式、如何提高行政救濟有效性、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財產稅捐保全措施、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要件、檢討退稅請求權期間、調整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及調整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等規定,業於108年7月9日完成預告程序,將儘速函報行政院審查。
(二) 擬具「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提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為5千元
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擬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由2千元提高為5千元,自108年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108年8月16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4項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將於行政院核定後儘速辦理發布作業。
(三)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為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經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未來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者,該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得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業函請內政部、交通部提供意見,並規劃邀集有關機關會商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業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修法完成前,應加強輔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俟修法完成後,由稅捐稽徵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