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扶養孫子女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因此,基於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於107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君之子與媳均已死亡,而由李君扶養就讀大學之孫子李小明及未滿5歲之孫女李小真,李君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列報其孫子女2人之免稅額,亦得列舉扣除孫子李小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李小真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上開扣除額時,其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核,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他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