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內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受罰。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保險契約在95年1月1日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除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外,死亡給付超過該限額部分及其餘非死亡給付部分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應將同一申報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前述應稅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計算基本所得額,包括: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3.非現金捐贈金額。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基本稅額,為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其當年度受領要保人非其本人(即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給付計5,400萬元,經該局查得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2,070萬元,併計其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後,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為2,270萬元,於減除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320萬元〔(5,400萬元-3,330萬元+200萬元-670萬元)×20%〕,除補徵稅額293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117萬餘元。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年度是否有受領上述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