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專法),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如要適用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並審理符合資格者,即轉請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納稅義務人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資金存入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8%或10%代為扣取稅款。
依專法匯回之資金扣除稅款後之餘額,可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投資且取具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還1/2之已納稅款;亦可於資金扣除稅款後之25%限額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及5%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不動產投資,包括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依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所以申請適用前請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