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犒賞員工,提升工作士氣,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認屬員工的所得,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參加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扣繳申報方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認屬為員工的其他所得,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報扣繳憑單;如果支付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的部分,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至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 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