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傳播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惟公開資訊稽徵機關是無法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倘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