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業經總統公布生效。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每臺最高可享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買受人購買上述符合規定之電器,如要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1.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營業人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也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為便利消費者,採線上申請,免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又如取得之發票為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者,也不需檢附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