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防制空氣汙染,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符合一定條件的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每輛上限40萬元。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適用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上開撥付給新車實際購買人之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營利事業領取該補助款,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