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退休金數額時,事業單位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如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預估107年度應給付的退休金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7年度實際提撥補足,得將短差數額100萬元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如果甲公司107年度僅提撥50萬元,則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5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營利事業如於年底前估算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舊制退休準備金時,依前述規定就差額實際提撥,得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