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論是否虧損,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08條之1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
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102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寄發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限於收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已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但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上開規定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但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106年度所得額600,000元及應納稅額102,000元,另徵怠報金20,400元 (102,000元×20%),並核定105年度未分配盈餘150,000元及應加徵之稅額15,000元,另徵最低怠報金4,500元。甲公司雖於復查階段主張當年度為虧損,惟仍未提示證明虧損之相關帳證資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常有營利事業因當年度所得額為虧損,而疏於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又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辦申報,而遭稽徵機關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怠報金。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係營利事業之法定義務,不論虧損與否,均應依規定時限辦理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