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經查獲甲君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2,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該年度以網路報稅,並未查調到該海外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以海外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