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含未完成結算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有薪資、利息及其他所得合計556,151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按標準扣除額減除90,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50,151元,補徵應納稅額12,507元。甲君不服,主張於報稅期間以自然人憑證進入國稅局網站試算結果顯示不用繳稅,致誤認無需申報,國稅局未將其本人之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入計算核定補徵稅額,顯不合理云云,申請復查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前自動補報,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經復查駁回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欲列舉扣除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即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得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