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6-【災害損失】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營利事業該如何列報?

連日豪雨不斷,營利事業如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天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照片…等)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

呼籲營利事業善加注意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國稅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