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詢問,買入後一直供自住使用之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今年出售若有獲利,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中,自住房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的規定嗎?
這位民眾出售之房地,因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年,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若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6年內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