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現有經營車輛裝配之營業人已稅車輛加裝完稅價格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漏未申報繳納貨物稅,遭補徵貨物稅、營業稅及送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身係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為避免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稅負,乃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並將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為乙公司之已稅12台車輛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開立1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93,329元,稅額79,667元,漏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238,9991,593,329×15%,亦未將該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漏報繳營業稅11,949【(1,593,329+238,999×5%-79,667,遭補稅送

智盛呼籲,請前述業別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上開短漏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地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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