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三、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舉例說明】
林先生非中華民國國民,林先生將其台中市土地無償贈與女兒,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則林先生應繳納贈與稅78萬元﹛(NT$10,000,000-NT$2,2000,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