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簡政便民,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對於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考量自益信託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者,依該部93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自益信託關係消滅時,依信託法第66條規定,信託財產應歸屬委託人,基於此類案件如同土地經塗銷信託登記後,隨即由原所有權人(原信託委託人)出售,爰核釋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此類案件之塗銷信託登記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定明應檢附文件、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相關記明事項及退補稅對象事宜,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以資簡政便民。

以往此類案件需先向稽徵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復向稽徵機關申報買賣土地之移轉現值,於經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證明書並完納稅捐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移轉登記,申請人臨櫃辦理上開事項,須往返稽徵機關3次及地政機關4次;開放同時受理後,申請人僅須分別往返該等機關各2次,可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往返稽徵與地政機關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有效提升便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