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近日梅雨鋒面豪雨造成部分地區水患災害,財政部今(27)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豪雨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108年梅雨鋒面之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8年11月30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梅雨鋒面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已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