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業於今(24)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1條之1
於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下稱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減徵貨物稅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及減徵貨物稅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二、修正第12條之6
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40萬元為限,適用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保署定之。

該修正草案係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刺激消費活絡經濟,及加速汰換大型車,防制空氣污染。該部業邀集經濟部、環保署及稽徵機關研訂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及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將積極宣導相關措施,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該法案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