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在稅法上,對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所計提之折舊,訂有限額標準。
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 在財務會計上,大多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也就是以取得成本減去殘值後之餘額,於耐用年限內平均提列折舊費用,但在稅法上,營利事業購置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如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另外,如果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舉例說明】
甲公司在105年1月1日以900萬元購置乘人小客車一輛,耐用年限5年,預估殘值為15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在財務會計上,每年提列折舊金額150萬元【(900萬元-150萬元)÷5年】,惟在稅法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甲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只能以250萬限額內計提折舊,每年可列報折舊金額只有41.67萬元【150萬元×(250萬元÷900萬元)】,因此,超限折舊額為108.33萬(150萬-41.67萬元)。
但是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毁滅、廢棄時,營利事業在計算處分損益時,稅法上之規定與財務會計處理則是一致的,仍應以實際購置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計算基礎。承前例,如甲公司之小客車於使用2年後(106年12月31日)出售,出售價款為700萬元,依財務會計處理計算處分資產利益100萬元【售價700萬元-未折減餘額600萬元(900萬元-150萬×2年)】,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是要列報處分資產利益100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除應注意稅法上折舊限額的規定外,於出售,或毁滅、廢棄時,更別忘了要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作為計算處分資產損益的基礎,以避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