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二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在必須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3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在105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該存證函在106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6年度,而不是105年度。


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屬債權逾二年未收取之呆帳損失,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注意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