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使用原料而產生下腳,例如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若營利事業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200萬元,列為收入或做為成本的減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