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且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始得列報。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規定之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尚非僅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之付款證明等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特別整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
需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三、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實際扶養之事實要件,如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還須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