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高先生詢問,無法一次繳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可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檢附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結算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原因並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申請分期之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另外,申請分期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得分期期數後,每期以1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