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日前審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查得其繼承人漏報原登記於甲君名下之2輛汽車,遭補稅送罰。

甲君於107年1月23日死亡後,繼承人於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前即將上述2輛汽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再出售,遺產稅申報書中有關「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欄項空白未填列,經依車輛稅籍異動及其他資料查獲後據以核增遺產總額,併同其他漏報遺產項目,核課應繳稅額及計算漏稅額。

特別說明,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等,及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一併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始得辦理財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