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為鼓勵診所參與「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並達成2025年前根除C型肝炎政策目標,與財政部共同協商並審慎評估其實際用藥成本,財政部於108年4月12日發布解釋令,自107年1月1日起,西醫師執行「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收入96%認定。
上述費用標準係針對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得額之帳簿文據業者。業者如已依法設帳記載,得以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特別提醒業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計算費用方式與一般健保收入不同,一般健保收入係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中的「核定點數」減除「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之餘額,按每點0.8元計算費用,C肝係以藥品費用健保給付收入之96%計算費用,兩者計算方式請勿混淆。
有關執行業務者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