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即舊制退休金制度),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自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退休金制度)後,營利事業如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且無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仍有餘款者,若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該款項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
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6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款項,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到處罰。